现行计费模式下,可能会产生欠费,我们将简要的提醒您。如需详细了解,请点击阅读《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户协议》
1、现行业务的计费周期分为按月付费及按次付费两种。包月产品按自然月计费,不足整月时按天计算费用,次月出账后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扣款;系统对本月消费金额进行累计,次月出账后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扣款
2、系统每月5号前将从您的账户上扣除上个计费周期所发生的服务费用。
3、次月初系统扣费时,若账户余额不足系统将停止已欠费业务的使用,清缴欠费后方可继续收视,无需再次订购业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有线数字电视及网络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 乙方在其有线电视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所选择的有线数字电视及网络业务服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1.2乙方在国家核准范围内经营电视及网络等相关业务,并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制定相关业务条款与业务规则,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提供的业务并经乙方受理确认后,双方均受相关业务条款及业务规则的约束。
第二条业务申请
2.1甲方登记办理业务时,应按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乙方申报更改。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可联系或变更后未向乙方及时申报更改,导致甲方无法接收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或无法接收乙方的信函、票据、通知,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保密。
2.2甲方可以委托代办人到乙方营业场所或乙方授权地点办理业务。当任何第三方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居民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甲方(非居民用户)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代表甲方办理业务时,乙方将视为甲方已全权委托该第三方到乙方或乙方授权地点办理业务,并将予以接受,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业务使用
3.1 甲方登记成为乙方用户后,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网络通信业务及相应的网络服务。
3.2 甲方使用乙方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3.3甲方在乙方处登记的客户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顶盒、智能卡、EOC设备、家庭网关设备等)只能在经乙方确认的终端地址上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各类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或网络通信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4 由于乙方原因(不含乙方网络设备正常检修)影响甲方接收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乙方将在接到甲方报修申请后按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及时进行故障检查和维修。如因甲方私自更改有线电视线路,或使用非乙方认可的客户端设备等原因而影响有关业务服务效果,其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正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3.5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并开始计费后,甲方可在使用过程中向乙方申请办理更改资料、变更帐户、迁移、过户、停机、停机重开和销户业务,除非甲方完成相应停机或销户登记,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正常收取有关服务费用。
3.6 乙方向甲方配置的客户端设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家电产品保修服务规定,提供“三包”售后服务,甲方在使用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有人为损坏,须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办理客户端设备换装业务或注销所有与该设备相关业务时,应向乙方归还该客户端设备,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端设备遗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权按相应客户端设备的成本价向甲方索赔。
第四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4.1 乙方按经政府核准或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应按约定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各项业务费用。
4.2 甲方接受服务所产生的各项业务费用由乙方的计费系统及时记录,并作为双方资费结算的依据。相关业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4.3 乙方提供业务的计费周期分为按月计费及按次计费两种,根据选择的业务种类,甲方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相应业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乙方根据甲方办理业务登记时约定的每个计费周期起算时间(具体的计费周期以甲方确认的业务受理登记单为准),以自然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每月5日扣除上一个计费周期发生的服务费用,如因结算时间的延误,未能在当个计费周期内结算的,将顺延到之后的计费周期中结算。预付费方式下甲方需预存足够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拟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时,需及时充值方可使用。预付费产品及套餐从订购次月起自动顺延,除非甲方发起业务退订。
4.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套餐有效期按约定执行,如无特殊约定,在有效期内不得出现过户转让、报停、销户等情况。
4.5 甲方在协议期内,可将所选套餐变更为月费标准相同的其他类型套餐,或者更高月费标准的各类套餐。
4.6业务登记单约定的在网协议期满后,如甲方未办理其他套餐,将继续执行业务登记单约定的套餐资费标准。
4.7甲方逾期不交纳业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4.8甲方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4.9如遇政府或乙方统一调整费用标准的,自政府或乙方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5.1甲方通过96766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向乙方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5.2 乙方负责其提供的业务服务的网络安装调测和维护。对属于甲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部分的线路、设备的改造、安装,乙方按政府定价收取相应费用。
5.3 由于不可抗力、政策变更、第三方节目提供商变更节目内容及停止节目供应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传输信号中断或节目调整,乙方有权相应暂停或相应变更有关服务并得以免责,但乙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公众媒体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全体用户。甲方若有疑问,须在通告发出后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由乙方作出解释,否则视为甲方已得知并认同乙方通告的业务内容。
第六条协议中止和解除
6.1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清偿所有业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以办理业务暂停、注销或过户手续。业务暂停期间需支付有关费用,业务注销、过户后本协议相应解除。
6.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对于后付费业务,未按期足额交纳业务费用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低于应预付费用,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确定的、可以暂停服务的其他情形。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将甲方强行销户,且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6.3.1、甲方或甲方代办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
6.3.2、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的节目信号、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6.4 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向其充分提示本协议所有条款,协议有效期内,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7.1 业务登记单、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或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或补充协议为准;当业务登记单与补充协议内容冲突时,以最新签署的内容为准。
7.2 甲方新增、变更服务项目时,新填写的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新登记单未明确事项适用本协议相关约定。
7.3甲方同意乙方以电话、手机短信和电视短消息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乙方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通知、业务通告等。
7.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过户或销户并结清全部费用之日终止。